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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文联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哈尔滨文联

2023-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我市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公开,并加强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各项财税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深入推进。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主体是部门以及本级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

1、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经部门编制的预决算及报表,包括本级预决算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在内的汇总预决算。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2、公开内容:一般公共预算至少公开13张表:

(1)收支总表

(2)收入总表

(3)支出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

(8)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9)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11)项目支出表

(12)项目支出绩效表

(1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决算至少公开9张表: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收入决算表

(3) 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上述表格中,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还应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其中“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本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八条 公开内容变化调整按本级财政部门当年预决算文件要求实施。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情况集中公开。


第五章 公开时间

第十条  按照本级财政部门要求的统一时间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部门要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预决算公开氛围,对预决算公开中涉及的重要事项,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预决算公开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由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专项资金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改变公开口径和格式;要严格按规定时点集中公开。